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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进口关税配额审批

进口关税配额审批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员会2003年第4号
2003-01-01

进口关税配额审批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实施编码:11110000756701202G2000121020000
实施主体:北京市商务局行使层级:市级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发布号令(文号)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04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九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展开】
【部门规章】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依据名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员会2003年第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一条,第一款,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展开】
【规范性文件】2021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依据名称2021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发布号令(文号)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5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六条 申领材料 企业向受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发证机构(以下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或副本及复印件: (一)《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及申明报送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进口合同或委托代理的进口合同; (三)银行信用证或其他付汇凭证; (四)提单或其他能证明货物所有权的有效凭证; (五)关税配额管理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六)2021年度内首次申领的新申请企业除提供上述规定材料外,需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及企业代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需提供批准证书或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备案回执。【展开】
事项名称实施主体操作
1、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审批初审市商务局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2、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审批初审市商务局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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